第一 版主跟翻譯社的關係是承攬
第二 依法翻譯社應於期限內完成工作 若未於期限內完成 版主可以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
第三 對方翻譯的品質跟一般的論文有很大差距---版主依法亦可請求翻譯社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修補或解除契約,或請求減少報酬外,並得請求損害賠償
第四 版主的請求權時效是一年
附錄----民法
第 490 條 稱承攬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,他方俟工作完成,給付報酬之契約。
第 492 條 (物之瑕疵擔保責任)
承攬人完成工作,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
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。
第 495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,致工作發生瑕疵者,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,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,或請求減少報酬外,並得請求損害賠償。
第 498 條 (一般瑕疵發見期間-瑕疵擔保期間)
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,如其瑕疵自工作
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,不得主張。
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,前項一年之期間,自工作完成時起算。
第 502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,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,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,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。
前項情形,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,定作人得解
除契約,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。
第 504 條 (遲延責任之免除)
工作遲延後,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,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,不
負責任。
第 505 條 (報酬給付之時期)
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,無須交付者,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。
工作係分部交付,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,應於每部分交付時,給付該
部分之報酬。
第 514 條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、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、減少報酬請求權、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,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,因其原因發生後,一年間不行使
而消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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