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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 首先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「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,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。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,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。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,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。」
        因為翻譯社為出資人,自然得以出資者名義合法利用該著作,無論雙方是否有於合約內約定權利歸屬,原則上並不需要特別於版權頁載明譯者名字(畢竟是屬於有償使用),但若以翻譯社以外的名義使用則需載明出處(譯者或雇請出資人發行的那本書),例如出資人為法人,就不得以其他人的名義使用(包括關係人老闆的名字喔)。

        又根據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「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,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。」,由於契約上並無約定,故仍以受雇人為著作人(一般契約通常會依據十二條要求受僱人將著作權讓與出資人),所以只要你有原件可證明你是原始著作人,當然有權以任何形式使用該著作。

         建議您若欲追究歸責,可將原件副本為附件(如為e-mail則需要有發信日期),發存證信函予出版社及翻譯社聲明主張您的權利,縱使翻譯社主張跟您的僱傭關係,您仍可依據同法第十六條主張著作人格權。

希望以上回答能解決您的疑惑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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